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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9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华勇与范延强、孔德福、范延奎、范寿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范延强,孔德福,范延奎,范寿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904-5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延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德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延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寿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延强、孔德福、范延奎、范寿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焦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