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9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华勇与范延强、孔德福、范延奎、范寿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范延强,孔德福,范延奎,范寿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904-5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延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德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延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寿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延强、孔德福、范延奎、范寿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焦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