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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张文宏,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