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张文宏,乳山义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