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魏明与戴斌斌、陆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戴斌斌,陆启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魏明。被告戴斌斌。被告陆启航。原告魏明诉被告戴斌斌、陆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被告戴斌斌、陆启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明诉称:被告人戴斌斌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亲笔写下借条一张,被告陆启航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原告数次讨要此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斌斌、陆启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贷款人在履行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及担保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交付60000元的义务,但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原被告对于陆启航的担保方式未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陆启航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戴斌斌偿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启航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斌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明60000元;被告陆启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斌斌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一乐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