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906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代表人杨凤君,该信用社负责人。被告XX,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