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邹晓娟与邢力臣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娟,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邹 晓 娟 与 邢 力 臣 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邹晓娟,女,198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长青与被执行人李少平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婚生男孩李长青(2004年1月13日出生)由原告张春苗抚养,被告李少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拖欠抚养费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