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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邹晓娟与邢力臣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娟,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邹 晓 娟 与 邢 力 臣 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邹晓娟,女,198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长青与被执行人李少平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婚生男孩李长青(2004年1月13日出生)由原告张春苗抚养,被告李少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拖欠抚养费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