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佳伦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佳伦,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佳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佳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胡佳伦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活力城酒吧门口、清城区东城活力城酒吧对面的尖峰网吧卫生间内、清城区东城活力城酒吧对面的华莱士汉堡店的卫生间内等地,先后四次共将重约2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飞(1996年8月22日出生),得赃款共人民币120元。2014年2月17日,公安人员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活力城酒吧对面的华莱士汉堡店内将被告人胡佳伦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9小包白色晶体状物,经鉴定。内含有氯胺酮成分,净重5.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佳伦的供述,证人陈某飞的证言,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佳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佳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胡佳伦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佳伦向未成年人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佳伦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佳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佳伦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佳伦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佳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胡佳伦的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1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0元,是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台,是作案工具,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智峰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人民陪审员 张斯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