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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但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广州易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英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