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远忠与锦丰源公司、张迅、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忠,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张迅,吴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85-1号原告谢远忠。被告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复聪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龙江,锦丰源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迅。被告吴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忠诉被告锦丰源公司、张迅、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远忠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锦丰源公司、张迅、吴亚东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谢远忠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远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张迅、吴亚东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二、担保人湖北融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谢远忠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红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