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谢仁杰诉被告叶传韦、郭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杰,叶传韦,郭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谢仁杰,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叶传韦,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郭仕波,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仁杰诉被告叶传韦、郭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仁杰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仁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仁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为1150元由原告谢仁杰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