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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洪、官家贤申请执行史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官家贤,史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男,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官家贤,女,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被执行人史强伟,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刘洪、官家贤申请执行史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大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史强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洪、官家贤108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史强伟承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史强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刘洪、官家贤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史强伟支付借款1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史强伟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和7月3日、7月25日交付执行款,共计10875元(包含工程款10800元、诉讼费75元)。随后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笔执行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史强伟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先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