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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立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美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立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美山,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行为发生在镜湖区,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凤鸣湖创业园内,属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辖区,齐美山选择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希审判员 余 新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