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展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展捷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486-9。法定代表人:黄小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展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交易区**幢*******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9715-3。法定代表人:徐永亮,董事长。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展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期间,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