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铁光与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光,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铁光。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胡家墩群联村。法定代表人:胡子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光诉被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光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19元,由原告李铁光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