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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保字第0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先存与王洪林、刘平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先存,王洪林,刘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103-2号申请人:万先存,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王洪林,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平荣,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万先存因与被申请人王洪林、刘平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洪林、刘平荣所有的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梅山北路梅山装饰城东7幢102铺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青青家园西苑3-2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洪林、刘平荣所有的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梅山北路梅山装饰城东7幢102铺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