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49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珠海市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申办了卡号为62XZXXXXXXXX5的银行信用卡后,被告人王某持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5月8日,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52473.24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46841.57元。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于2014年5月16日向珠海市工商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理人陈峰的陈述,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信用卡开户信息,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