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窦家均与姜光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家均,姜光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保字第330号申请人:窦家均,男,生于1968年11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姜光保,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涉案鲁C88915微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鲁C88915微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