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等高等人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等高,许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行政。法定代表人:洪为福,主任。被执行人:夏等高,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许少平,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贵池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本院依据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行非审字第0007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等高、许少平银行存款944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静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芮道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