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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诉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陈开炜和周大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开炜,周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诉保字第00347号申请人陈开炜。被申请人周大龙。申请人陈开炜因与被申请人周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大龙所有的大众宝来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大龙所有的大众宝来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体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