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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女,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