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刘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400-1号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负责人殷刚,经理。被执行人刘庆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庆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庆波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庆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庆波有车牌号为鲁Q×××××的伊兰特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庆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伊兰特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刘庆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庆波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庆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晁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