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傅金科与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李忠峰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科,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李忠峰,乐奇挺,李跃进,费伟祥,朱益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傅金科,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朝阳村龙潭街71号。法定代表人:应伟跃。被告:李忠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乐奇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李跃进,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费伟祥,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朱益江,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科与被告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李忠峰、乐奇挺、李跃进、费伟祥、朱益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金科于2014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金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金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金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