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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梁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乙,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梁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被告张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乙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乙于2014年7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