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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与李伟、李遵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李遵谦,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414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李伟。被告:李遵谦,系被告陈芳之夫。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时代大厦。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鼎艺墅3A号楼2-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李遵谦、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于东镇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