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催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催字第104号申请人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一份由南京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xxxxxxxx,出票日期2014年1月10日,出票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兴化市八方建材装饰城,到期日期2014年7月7日,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公示催告期间,嘉善弘欣化工厂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四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