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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华志刚与郑州市顺盛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志刚,郑州市顺盛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华志刚,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光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顺盛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会林。原告华志刚与被告郑州市顺盛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郑州市顺盛货运有限公司已注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退还给原告华志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