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刑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宫涛抢劫罪,宫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670号罪犯宫涛,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莱阳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8日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4年7月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现余刑2年10个月19天,并有考核积分92.2分,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级处遇为二级宽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宫涛在服刑中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宫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涛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