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小燕与吴望平、吴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燕,吴望平,吴晓霞,金厚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胡小燕,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护师。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望平,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晓霞,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吴晓霞之妻。被告:金厚炎,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胡小燕与被告吴望平、被告吴晓霞、被告金厚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望平、被告吴晓霞、被告金厚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小燕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吴望平因家庭经营的商贸公司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双方并就借款利息进行口头约定,第三被告金厚炎对该笔借��进行了担保。后被告吴望平未按约还款,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被告吴望平、被告吴晓霞、被告金厚炎均未提出答辩,亦未递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吴望平因家庭经营的商贸公司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截止2014年元月21日还款,被告吴望平出具了借条,被告金厚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同日,原告将该借款打入被告吴望平的农行卡上(卡号×××3114)。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吴望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吴晓霞的户籍证明、被告金厚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吴望平出具的借条、银行打款凭证等在卷佐证,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吴望平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吴望平与被告吴晓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望平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的商贸公司所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晓霞依法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金厚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即被告金厚炎承担保证责任,此于法有据,故被告金厚炎对该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望平、被告吴晓霞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小燕借款25万元,并自2014年1月2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金厚炎对该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吴望平、被告吴晓霞、被告金厚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根审 判 员 杨运来人民陪审员 常 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