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谷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催字第6号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兵。委托代理人:马俊龙。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遗失的交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4年1月2日签发,票号为3010005122497065,到期日为2014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浙佳工艺灯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谢丹阳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