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临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谷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催字第6号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兵。委托代理人:马俊龙。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遗失的交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4年1月2日签发,票号为3010005122497065,到期日为2014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浙佳工艺灯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晶钰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谢丹阳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