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黎新华与陶忠成、陈静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华,陶忠成,陈静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黎新华,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周利锋、刘英,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忠成(又名“陶忠诚”),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陈静芳,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黎新华诉被告陶忠成、陈静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黎新华因被告陶忠成涉嫌诈骗被逮捕,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新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黎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