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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田长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田长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定陶县临商路以西(兴华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倪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长明,农民。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长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4元,由原告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