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胡金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黄,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身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5月因盗窃被乐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黄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胡金黄在乐平市西门广场和乐平市短途汽车站扒窃被害人戴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各一部,价值为人民币655元和36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金黄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同时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胡金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胡金黄在乐平市西门广场扒窃被害人戴某某约八成新的白色三星牌GT-S7572手机一部,该手机经乐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655元。2、2014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胡金黄在乐平市短途汽车站扒窃被害人张某某约六成新的黄黑色天语牌T619+手机一部,该手机经乐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68元。二部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金黄的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过年的时候在西门车站附近盗窃过三部手机的事实,并将手机送给了姓金的女朋友。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5日11点来钟,其一部白色三星“GT-S7572”手机,约七八成新的,有一个透明的橡胶皮套的,在乐平市西门广场被人盗走的事实。3、证人王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2月15日下午其儿媳妇张某某的一部黑黄色“天语T619+”手机被盗了,因其儿媳在景德镇上班,没有买新手机,所以无法联系。4、证人金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正月,我到乐平“黄崽”拿了一部白色手机和一部黑黄色的坏屏幕的手机送给我,但二部手机没有充电器也没有电,所以一直没用。5、证人邹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2月16日在车站附近看到被告人胡金黄扒窃一妇女的白色手机,然后其打电话给派出所方所长,过了二天通过其指认将被告人胡金黄抓获的事实。6、证人吴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2月16日其的出租车上有一妇女手机被盗的事实。7、证人方某某的证词,证实2014年2月16日通过一线人举报,在线人指认下将被告人胡金黄抓获的事实。8、辩认笔录,证实证人金某某在十二张不同的照片中指认出12号就是送其两部手机的“黄崽”,即被告人胡金黄。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邹某某在二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出12号就是在短途车站经常出没的扒手,即被告人胡金黄。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吴某某在十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指出10号就是在乐平市短途汽车站门口转来转去的男子,即被告人胡金黄。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金黄在2014年2月18日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的事实。12、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证实案发的地点方位及有关情况。13、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的清单证实二部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14、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手机的价格。15、(2013)乐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胡金黄曾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事实。16、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建议函要求对被告人胡金黄从重处罚的事实。1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胡金黄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两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金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金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熳审 判 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