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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谷加木与周学渊,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加木,周学渊,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2256号原告谷加木,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坤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学渊,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李容,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加木诉被告周学渊、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加木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加木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加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谷加木负担。审判员  吴振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汶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