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中法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方楚平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方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楚平,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夏美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方楚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方楚平应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0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方楚平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方楚平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