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增慧与刘晓林、柴永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增慧,刘晓林,柴永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38号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增慧,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晓林(又名刘孝林),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柴永华,女,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晓林之妻,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申诉人李增慧与被申诉人刘晓林、柴永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巴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增慧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内检民监(2014)15000000089号民事抗诉书,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民再终字���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院 长 胡 毅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仁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