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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