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