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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654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蔡卓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海飞。被申请人: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兴。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C×××××的昌河铃木牌小型汽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浙江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C×××××的昌河铃木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