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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调确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先峰、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先峰,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调确初字第103号申请人:郑先峰。申请人: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郑先峰、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舒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4年7月25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郑先峰劳动报酬12846元(包含2014年3-6月份工资7016元和2012年7月-2014年6月奖金583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