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行罗田胜利支行与张树华、刘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行罗田胜利支行,张树华,刘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2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行罗田胜利支行。法定代表人汪仕勇,主任。被执行人张树华。被执行人刘绪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罗胜民二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树华、刘绪华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树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刘绪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树华在中国农行罗田胜利支行的账号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刘绪华在中国农行罗田胜利支行的账号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刘绪华之妻张斗平的账号账户存款予以冻结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