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挺宇与江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宇,江锡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迎民督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挺宇,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江锡发,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张挺宇因与被申请人江锡发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14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锡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挺宇借款314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66270元,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业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