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8年5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古彪,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男,生于1988年7月14日,汉族,宜都市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聂其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