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恢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戚某财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财,苗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戚某财,女,194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某礼,男,193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某荣与被执行人苗某礼法定继承纠纷(2009)威环民重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过程中,依据(2013)威环执字第962、963-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苗丰礼所有的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款162894元,将执行款70293元转付给苗某荣、故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9)威环民重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共计15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