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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恢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戚某财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财,苗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戚某财,女,194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某礼,男,193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某荣与被执行人苗某礼法定继承纠纷(2009)威环民重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过程中,依据(2013)威环执字第962、963-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苗丰礼所有的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款162894元,将执行款70293元转付给苗某荣、故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9)威环民重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共计15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