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诉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于2014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7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