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省生诉被告孙爱琴占有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省生,孙爱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雷省生,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凤翔县长青镇长青村*组。被告孙爱琴,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省生诉被告孙爱琴占有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爱琴、孙保平、孙宝成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房产登记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 瑞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代理审判员 杨潇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