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执字第0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管某某、连某某、连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某,连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596-2号申请执行人:管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四平镇。申请执行人:连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四平镇。申请执行人:连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老民一字第0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未给付本案执行费7953元。现查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是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上级分支机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的33010015292XXXX8175帐号内的存款7953.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名称: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507112010105466713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