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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罗广顺与阳谷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顺,阳谷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罗广顺。被告:阳谷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爱英,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顺与被告阳谷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广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罗广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罗广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杨福明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