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余晓娟、王余与孙敏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娟,王余,孙敏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42-2号原告:余晓娟,女。原告:王余,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敏,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志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余晓娟、王余与被告孙敏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孙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鉴定。现鉴定程序完毕,需要对本案进行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