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永久、李桂珍与刘梦鱼、温爱云为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刘永久,男,生于1961年1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李桂珍,女,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姚云生、葛进英,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梦鱼,生于1980年5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缺席)。被告:温爱云,女,生于1981年6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久、李桂珍与被告刘梦鱼、温爱云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久、李桂珍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永久、李桂珍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审 判 员 刘照景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