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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永建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邓行初字第25号原告:杨永建,男,生于1956年11月,汉族。被告: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常吉朝,任副局长(主持工作)。原告杨永建不服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德强审 判 员  秦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道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银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