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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袁加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加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586号罪犯袁加勇,男,生于1991年5月10日,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昭阳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加勇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加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