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法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贺某某、王某乙、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贺某某,王某乙,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王某甲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乙、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乙、高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担保款32000元,其余部分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自愿放弃不再向执行人追偿,现被执行人贺某某、王某乙、高某某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继军 百度搜索“”